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中药药材资源,禁止掠夺式开采。促进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建设中药药材生产基地,逐步扩大药材资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