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盟市级应当达到三级、旗县级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