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盟市级应当达到三级、旗县级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