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