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