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