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和分配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