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作业人员经过符合国家规定的岗前培训,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作业设备和弹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作业设备和弹药,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