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颠覆政权、渗透破坏、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蛊惑、煽动、制造事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防范和打击内外勾连给达赖集团提供资金、各种间谍窃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组织和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