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等,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