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协同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出入境边防检查(公安边境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参加的边境地区联防共治和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开展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非法向境外提供情报等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