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建立完善由社会面的治安防控网络,重点部位、特殊行业和复杂公共场所治安管控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治安防控网络,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和地区间的边际治安联防网络等组成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提升科技防控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发挥"雪亮工程"作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