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国家安全、网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等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对安全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