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失意人员、性格偏执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防止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