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公安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种形式,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