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和矿产、林下、冬虫夏草等资源权属和生态环境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