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自治区、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统一受理、处理、分流、督办、反馈行政区域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和投诉联动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