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和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三)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四)考核平安建设和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督导检查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五)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