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工作平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