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地(市)、县(区)成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职责参照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确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