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地(市)、县(区)成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职责参照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