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九条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