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促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

(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