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