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矿区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矿区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