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能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