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并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是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