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并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是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