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乌海矿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以绿色矿山建设为目标,加快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