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未如实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的;(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