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露天开采煤矿企业夜间生产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