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露天开采煤矿企业夜间生产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