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和无主矿山治理项目负责人、煤炭洗选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未及时开展矸石自燃、煤层自燃等火点治理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