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露天堆放物料或者设置临时储存场的,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