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开采活动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