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闭坑进入维护期后不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发生土地损毁的,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仍未修复或拒不执行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