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限期治理使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计提或者不治理使用的,将违法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