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未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的,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