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