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治理、分类指导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