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以及矿山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谐矿区建设,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