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按照规定向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并与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委托生产车队开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