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焦化企业、燃煤电厂等企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标准化、集装化、新能源化转型升级,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进行进出厂物料运输和厂内转运。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