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及相关行业,均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区范围内规模小、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等行业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关停。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