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区办公厂区、生活区统一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标准体系,一体推进治矿、治企、治水、治路、治场、治车、治气,统筹推进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持续改善矿区生活环境和品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