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区办公厂区、生活区统一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标准体系,一体推进治矿、治企、治水、治路、治场、治车、治气,统筹推进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持续改善矿区生活环境和品质。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