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矿区整体环境应当干净整洁,与周边地表、植被等自然环境相协调,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规范管理。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工矿企业周边、办公区、生活区等适宜绿化区域应当进行绿化,并科学配置林草种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