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已建井工生产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对矿区环境破坏较小的先进开采技术,优先利用煤矸石、废渣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