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