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山闭坑进入维护期后,原矿山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采空区治理项目损毁土地复垦,执行谁损毁谁复垦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土地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向属地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复垦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