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