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十九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建立专账,计提治理恢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基金计提、治理计划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