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治理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矿山的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