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治理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矿山的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