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矿山企业的统一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